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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祁某某、魏某某、杨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自诉人马某某以被告人刘**、祁某某、魏某某、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并由此造成经济损失为由,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自诉人马某某在起诉时,被告人魏某某已下落不明,其他三被告人均否认其对马某某有伤害行为不同意调解,案件事实无法查清。经本院劝说,自诉人马某某仍不愿撤回自诉。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某对被告人刘**、祁某某、魏某某、杨某某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固原**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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