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某某与李**故意伤害罪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某以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为由,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马某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马某某申请撤诉,经审查系本人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马某某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夏回族**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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