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自诉人张某某以被告人余某某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张某某以其与被告人余某某已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余某某的指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张某某撤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胡*诉谢某甲、刘*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丁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吴某某与袁**、李*、海*故意伤害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韩某某指控甄*故意伤害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马某某与李**故意伤害罪一审裁定书
刘某某诉候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葛*奇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罗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上诉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二审裁定书
陆帅犯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