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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蒙古巴特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温**民法院于2012年11月9日作出了(2012)温刑初字第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蒙古巴特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赔偿附带民事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73596.33元。被告人唐蒙古巴特不服,提出上诉,博尔塔**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7日作出(2012)博中刑终字第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监狱于2015年9月9日以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监狱报称,罪犯唐**在服刑改造期间,先后1次被评为劳动改造积极分子,获季度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百分考核成绩突出,2014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4年1月、2014年4月、2014年7月、2014年10月、2015年4月获季度表扬5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移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唐**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本裁定之日起至2018年8月18日止,已扣除减刑日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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