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福**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徐*故意伤害罪一案中,福**民法院于2013年9月11日作出的(2013)福刑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福**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4年9月19日移送,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徐*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福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福刑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徐*具备履行能力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此案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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