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以被告人党某甲,党某乙,党某丙,马*故意伤害罪,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朱*以与被告人党某甲,党某乙,党某丙,马*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某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阿勒**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