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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某某诉廖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自诉人席某某以被告人廖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席某某同被告人廖某某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席某某同被告人廖某某和解、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席某某撤诉。

如不服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塔城**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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