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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沙湾县人民检察院以沙**检公诉刑诉(2015)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与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赵某某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白某某共同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各项损失共计7万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向本院提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的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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