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福海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8月26日以福检公诉刑诉(2015)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塔*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魏**于2015年10月28日死亡。依照《中华人**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终止审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席某某诉廖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李**、李*乙、柳*、吾某犯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李**、李*乙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杨**与尹**故意伤害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朱*与党某甲、党某乙故意伤害一审刑事裁定书
黄柏棠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李*传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邓**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哈巴河县人民检察指控马金龙犯故意伤害罪及附带民事诉讼一审刑事民事判决书
哈巴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马**等两人犯故意伤害罪及附带民事诉讼一审刑事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