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孙**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1999年6月17日作出了(1999)一中刑初字第6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北京**民法院于1999年8月12日以(1999)高刑复字第69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北京**民法院于2001年11月19日以(2001)高刑减字第66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北京**民法院于2003年10月21日以(2003)高刑执字第56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本院于2005年7月11日以(2005)一中清刑减字第133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于2007年4月20日以(2007)一中清刑减字第74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08年8月20日以(2008)一中清刑减字第121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09年10月20日以(2009)一中清刑减字第189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0年12月20日以(2010)一中清刑减字第192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2年3月20日以(2012)一中清刑减字第134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3年5月27日以(2013)一中清刑减字第191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4年7月31日以(2014)一中刑减字第238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北京市监**前进监狱于2015年10月29日,提出对罪犯孙景会的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河分局前进监狱认为,罪犯孙**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2015年获得监狱嘉奖奖励。建议对罪犯孙**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孙**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获得监狱嘉奖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及综合材料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孙**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孙**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3年10月21日起至2016年2月20日止),并处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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