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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0年11月20日作出(2000)一中刑初字第16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北京**民法院于2001年3月12日作出(2001)高刑终字第3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北京**民法院于2003年4月29日以(2003)高刑执字第249号刑事裁定书,将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北京**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7日以(2004)二中刑减字第1384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于2005年8月22日以(2005)二中刑减字第1764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于2006年9月26日以(2006)二中刑减字第1630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07年11月28日以(2007)二中刑减字第2344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09年9月1日以(2009)二中刑减字第1891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0年12月16日以(2010)二中刑减字第272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2年4月26日以(2012)二中刑减字第95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以(2014)一中刑减字第216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同时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执行机关北**乡监狱于2015年10月13日提出对罪犯张*的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乡监狱认为,罪犯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5年1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乡监狱根据张*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张*的减刑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乡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张*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同时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3年4月29日起至2016年2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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