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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故意杀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北京**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5年8月6日作出(2015)东刑初字第608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刘*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二、随案移送的尖刀、锤子、塑料瓶予以没收,手机、验车单、笔记本予以留存。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原审被告人刘**,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三)项、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东刑初字第608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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