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崔*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京三分检公诉刑诉(2014)2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检察员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及其辩护人石来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

被告人崔与被害人周*(男,殁年63岁)系夫妻关系。崔*认为自己已经无力照顾长期卧病在床的周*,遂于2014年3月6日上午8时许,在本市家中,采用绳索悬挂重物勒颈的方式将周*杀死,经鉴定,周*因被他人用绳索勒颈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被告人崔作案后自杀未遂,其女儿打电话报警后,民警在现场将崔抓获。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崔犯罪的塑料桶、砖头、绳索等物证照片、周*等证人证言、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被告人崔的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崔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在法庭审理中,被告人崔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崔的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崔因长年照顾患重病的被害人周*,以致患上多种疾病,出于不拖累子女的目的杀死周*后自杀,到案后认罪悔罪,主观恶性不深;崔明知他人报警,等待警察赶到,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请求对崔予以从轻处罚,宣告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崔与被害人周*(男,殁年63岁)系夫妻关系。崔*认为自己已无力照顾长期卧病在床的周*,遂于2014年3月6日上午,在北京市家中,采用绳索悬挂重物勒颈的方式将周*杀死。经鉴定,周*因被他人用绳索勒颈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被告人崔作案后自杀未遂,其女儿周*打电话报警后,民警将崔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对下列证据中能相互印证的部分,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周*的证言证明:她父母周*、崔**。她和弟弟周*在县城居住。周*1998年患脑梗和小脑萎缩,后病情加重,2004年起卧床不起,后成为植物人。周*患病10年,均由崔一人护理,每2个小时翻一次身,并照顾饮食,崔曾表示如果周*去世自己能轻松点,并称自己也不想活了,经她和周*劝解,崔继续护理周*。崔*护理周*,患上腰间盘及椎管狭窄,导致行动困难。2014年1月底崔病情加重,无力护理周*,且自己不能做饭。事发前两周,她和周*轮流回家照顾父母。3月2日崔又产生轻生念头,她让周*请假回家照看。3月6日起周*准备休假回家。3月5日她与周*、崔同住,未发现异常。3月6日早上她从家中出发上班时崔*正常。当日10时许,崔给她打电话称:“我快不行了,你快回来吧。”她赶回家中进入东屋,见地面有大量血迹,崔头朝北躺在炕上,左手垂于炕沿下,手下地上有把刀。她包扎崔受伤的左手,拨打“120”并报警。她见周*面色苍白,脖子上系着绳子,绳子下拴着一个塑料水桶,桶坠在炕沿下,桶内有砖头。她叫周*,周*没反应,身上还热乎。“120”医生赶到后经检查,宣布周*已死亡。她的手机号是132xxxx5154及158xxxx9320。

2.证人周3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事发前崔腰部患病,不能再照顾周*,他和周*轮流请假照顾周*。2014年3月6日10许他下班回父母家。途中接到周*的电话称崔自杀。到家后周*称崔*死了周*。周*闭眼躺炕上,身体还热乎,崔躺在周*身边,左臂流血垂下炕沿。他送崔到医院,周*打电话称周*已去世。崔在医院告诉民警,自己把绳子拴在内装砖头的两只桶上,再用拴着桶的绳子勒住周*颈部杀死周*,后用壁纸刀割自己腕部、颈部,因流血量小,想用拴着桶的绳子勒死自己未成,再次割腕。崔称这么做是不愿让自己和周*拖累儿女。崔的手机号134xxxx3314。

证人周*辨认出周*的尸体。

3.证人周4的证言证明:2014年3月6日10时许,他接周2电话后赶到周*家,崔坐东屋炕上,周*躺炕上,地面有血和一把壁纸刀。崔的左腕有伤。他摸周*头部有温度,后来变凉。警察和救护车赶到后崔被送往医院,医生确认周*死亡。他哥哥周*患病卧床十余年人事不知。崔一直精心照顾,近日崔病情加重,年初曾对他说自己不想给孩子增加负担,不想活了。他劝崔想开点。即便崔害死了周*,他也同情崔,只是崔采取的方式不对。

4.证人盛的证言证明:他是怀**一医院急救医生,2014年3月6日该院接收左腕受锐器伤的崔,因伤情重,将崔转至积水潭医院。

5.证人栗的证言证明:他是积**医院医生。崔的左手腕所受锐器伤严重,经抢救脱离危险。

6.证人周*的证言证明:她哥哥周*患病卧床十余年,后人事不知。崔一直精心照顾周*,她们整个家族都同情崔,崔虽杀死了周*,但她没想责怪崔,希望对崔**处理。

7.证人高的证言证明:他是副主任。**患脑血栓后遗症导致半身不遂十余年,近四五年病情恶化成为植物人。崔一直尽心照顾周*。**与崔夫妇之间没有矛盾。村里好多人都知道崔伺候周*挺到位的。

8.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杨宋派出所出具的“110”出警单及受案登记表证明:2014年3月6日10时13分44秒,周*拨打132xxxx5154的手机报警称,在平房,其母自杀,其父是植物人,母亲用砖头勒父亲后割腕自杀,母亲清醒,父亲快不行了。

9.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2014年3月6日10时13分,周2拨打“110”报警称,其父周1在家中被其母崔用绳子勒死,后崔割腕自杀未遂。民警到达现场后,“120”救护人员宣布周1死亡。崔被“120”送往医院救治。民警乘坐救护车一同前往医院,抢救过程中民警对崔看护。因崔病情极不稳定,医生建议住院治疗。后公安机关决定对崔**候审。

10.取保候审决定书证明:公安机关于2014年3月6日对被告人崔**候审。

11.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刑侦支队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现场勘查自2014年3月6日10时45分至12时30分。现场位于,为一独立院落,院门开于南墙中部,为内开式双扇铁门,未见异常。院内南房两间,南房南侧为两间出租房,北侧为厨房和餐厅;西房三间为库房和卫生间,北房为正房。中心现场位于北房内,屋门开于西数第二间南墙西侧,为内开式双扇木质玻璃门,门及门锁完好,经处理未见异常。进入室内为客厅。

客厅东墙北侧有一内开木门,门内为东卧室,东墙放有衣柜和床头柜,在床头柜西侧地面上有绿色和粉色两个塑料桶,桶内各放两块砖头,经对塑料桶处理,未发现指纹痕迹。塑料桶提梁把已用棉签擦拭提取脱落细胞交法医送检。两塑料桶提梁把之间由三股白绿相间线绳相连,线绳长70厘米,线绳两侧和中间部分分别用蘸取器提取脱落细胞,交由法医送检。室内南侧为火炕,炕东侧头北脚南仰躺一具尸体,两腿弯曲,两手放在胸部,上穿红秋衣,下穿黑秋裤,脚穿白袜,脖子上有勒痕。炕沿北侧地面有血迹(棉签擦拭提取送检),血迹上放有一纸篓,内有四个“养乐多”瓶。纸篓北侧地面上有一把红把壁纸刀(刀把和刀刃分别用棉签擦拭提取脱落细胞和血迹),该刀长23厘米,刀把长15厘米,刀刃长8厘米,经处理未发现指纹痕迹。院门外南侧有一砖垛。

12.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证明:公安机关扣押红把壁纸刀1把、绿色及粉色塑料桶各1只;红色砖头4块;白绿相间线绳3条。

13.北京市**鉴定中心出具的京**司鉴(病理)字(2014)第021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周*符合被他人用绳索勒颈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14.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说明证明:民警于2014年3月7日对周1尸体解剖时提取周1血样,2014年4月9日提取崔、周*血样,并将上述3份血样送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

15.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京公司鉴(物证)字(2014)第FYB1402920-WZ2920号法医物证鉴定书证明:在排除同卵双胞胎和近亲的前提下,周1是周3的生物学父亲,在上述基因座中,从遗传学角度已经得到了科学合理的确信。

16.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京公司鉴(物证)字(2014)第FYB1401841-WZ1841号法医物证鉴定书证明:在排除同卵双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支持送检04(现场绿色桶把擦拭棉签上脱落细胞)、06(现场壁纸刀刀把擦拭棉签上脱落细胞)、07(现场壁纸刀刀刃血迹)、08(现场地面血迹)号检材为崔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

17.公安机关调取的遗书证明如下内容:儿子、女儿,妈妈走了。没给你们留下好的念想,家产你们俩商量着来。你们要和好。妈走了以后不要骨灰,不要坟地,让妈好好安心的走吧。

18.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京公司鉴(文)字(2014)第465号文检鉴定书证明:上述检材上的字迹是崔书写。

19.公安机关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崔、被害人周*的年龄、身份等情况。

20.原北京**中医院、北京**一医院出具的住院病历证明:被害人周11999年3月因患脑梗塞、高血压等疾病入院治疗;2009年9月因患脑梗死后遗症、脑萎缩入院治疗,下肢活动受限。

21.北京**医医院、北京**一医院出具的诊断报告证明:2012年崔被诊断为双侧多发腔隙性脑梗塞;腰椎退行性骨关节病;L2/3、L3/4、L4/5、L5/S1椎间盘突出伴椎管狭窄。

22.北京**一医院出具的住院病历证明:崔2012年7月因患后循环缺血、脑梗死、高血压等疾病入院治疗。

23.北京**一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证明:崔2015年被诊断为不稳定型心绞痛、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心功能Ι级、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组)、脑梗死、高脂血症。

24.北**潭医院出具的抢救记录、手术记录、诊断证明证明:2014年3月6日12时21分,被告人崔因左手腕横纹近侧5厘米处一横行长约10厘米切割伤,被送至该院抢救,经诊断为左前臂开放伤,桡侧腕屈肌腱、指浅屈肌腱、掌长肌腱断裂,正中神经部分断裂,尺动脉断裂,当日手术修复。

25.公安机关调取的手机通话记录证明:2014年3月6日9时59分,134xxxx3314拨打158xxxx9320,通话14秒;3月6日10时13分132xxxx5154拨打“110”,通话34秒。

26.北京市怀柔区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材料证明:周12014年3月6日死亡,遗体于2014年3月13日火化。

27.中国**合会出具的残疾人证证明:被告人崔肢体残疾四级。

28.周*的亲属出具的声明证明:周*的姐姐周6、妹妹周*、弟弟周*、周*、儿子周3、女儿周*表示,念及崔对周*照顾十多年的艰辛,自己也患上了脑梗死、腰椎间盘突出、高血压等多种疾病,考虑崔的身体状况和多年来对周*无微不至的照顾,放弃向崔提起附带民事起诉,恳请法院对崔**处罚并宣告缓刑。

29.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杨宋庄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崔在村内居住期间表现良好,未受过司法机关处理。崔与周*夫妻关系和谐,感情深厚。周*患脑血栓后遗症,小脑萎缩已经16年,生活不能自理。大小便失禁已有10年,成植物人状态也有四五年。崔照顾周*非常周到,问吃用药,每两个小时给周*翻身,常给周*擦身洗澡,伺候周*细心周到。崔*腰椎间盘突出、腰椎管狭窄、骨质增生,高血压、冠心病、脑梗塞等疾病,经常头晕头痛、腰腿痛,两腿已严重变形,行走不便,带病坚持伺候周*多年,从无怨言,此事发生实属迫于无奈,恳请司法机关不追究崔刑事责任。

30.被告人崔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周*1998年患脑血栓,因病情加重无法行走,2005年左右依靠轮椅行动,2011年成为植物人卧病在床。她因护理周*患上脑梗等疾病。2014年3月5日晚,她见女儿周*身体不好还为照顾她和周*往返奔波,儿子也请假一个月,为不拖累儿女,她想与周*一起死。半夜时她想好用绳子拴上尿桶,找四块砖,一个桶里放两块,把桶坠在周*脖子上勒死周*,之后用壁纸刀割腕自杀。3月6日8时许,周*准备从家中离开去上班。她让周*把周*往炕沿上拽拽。周*离开后她煮馄炖喂给周*。她从街上砖堆拿回四块砖,到西厢房找来两根绳子,把绳子拴在一红一绿两个接尿的桶上,每桶里放两块砖。她把拴着桶的绳子挂在周*颈部。周*与平时一样没什么反应。她找出壁纸刀,右手持刀割左腕,感觉流血但一时死不了。她躺在炕上,把勒死周*的绳子挂在自己颈部,由于她平躺的高度有限,绳子勒不死自己,只好摘下绳子。她怕周*不死,又把拴桶的绳子挂回周*的颈部。她用壁纸刀切割自己颈部数刀,颈部流血。之后她下不去手,就给周*打电话称:“妈不行了,快回来”。此时她已经无法行走。周*到家后摘下周*颈部的绳子并报警,叫“120”。

被告人崔**在其家门口南侧墙边取得作案用4块砖头;指认在其家西南角厕所取得作案用绳子;指认在家中南房向北开门房间取得作案用新塑料桶;在正房东屋取得作案用旧塑料桶。

对于被告人崔的辩护人所提,崔因长年照顾患重病的被害人周*,以致患上多种疾病,出于不拖累子女的目的杀死周*后自杀,到案后认罪悔罪,主观恶性不深的辩护意见,经查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对于被告人崔的辩护人所提,崔打电话给自己女儿周*,在明知周*会报警的情况下,直至警察赶到一直未离开现场,应认定为自首,据此请求对崔**、减轻处罚的意见,经查,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被告人崔*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崔长年坚持扶养、照料患重病卧床的被害人周*,以致身患多种疾病,其出于不拖累子女的目的杀死周*,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较小,故其所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被告人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崔*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在案扣押塑料桶二只、砖块四块、线绳三条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