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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1998年12月14日作出(1998)一中刑初字第247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张*未提出上诉。北京**民法院于1999年3月17日作出(1999)高刑核字第27号刑事裁定,核准对张*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北京**民法院于2001年6月15日以(2001)高刑减字第344号刑事裁定,将其减为无期徒刑,原判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3年4月29日以(2003)高刑执字第243号刑事裁定,将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北京**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30日以(2004)二中刑减字第153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于2007年1月26日以(2007)二中刑减字第20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08年9月4日以(2008)二中刑减字第179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09年12月18日以(2009)二中刑减字第269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2年3月26日以(2012)二中刑减字第64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3年12月13日以(2013)一中刑减字第501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同时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执行机关北**监狱于2015年11月4日提出对罪犯张*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监狱认为,罪犯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5年7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监狱根据张*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张*的减刑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张*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同时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3年4月29日起至2016年10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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