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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北京**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2日作出了(2002)二中刑初字第8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北京**民法院于2002年9月10日以(2002)高刑复字第452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北京**民法院于2004年11月24日以(2004)高刑执字第70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6年12月10日以(2006)高刑执字第70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北京**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31日以(2008)二中刑减字第20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09年6月26日以(2009)二中刑减字第141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0年11月4日以(2010)二中刑减字第231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1年12月16日以(2011)二中刑减字第253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3年2月25日以(2013)二中刑减字第55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院于2014年7月31日以(2014)一中刑减字第254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北京市监**清园监狱于2015年10月8日,提出对罪犯李**的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监**清园监狱认为,罪犯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2015年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建议对罪犯李**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及综合材料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6年12月10日起至2019年5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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