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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8日作出了(2010)遵刑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北省**东分局于2015年6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河**东分局提出,罪犯朱**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受表扬11次,记功1次,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冀东**监狱关于该犯的表扬、记功奖励材料等所证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朱**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冀东**监狱提供的该犯改造情况的证明材料所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朱**减去有期徒刑1年11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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