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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唐**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9日作出(2001)株中刑初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55,330.8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民法院于2002年6月28日作出(2002)湘刑一终字第20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2年9月10日交付执行。2005年3月18日经湖南**民法院裁定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2010年8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州监狱于2015年9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湖**州监狱指派司法警察董*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唐*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86.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及罪犯减刑评议书等证据证明。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出罪犯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本案情况,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唐**减刑幅度不当,本院予以适当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执行至2021年10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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