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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民法院于1997年7月15日作出(1997)韶中法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广东**民法院复核,于1997年10月27日以(1997)粤高法刑核字第285号裁定,核准判处罪犯廖**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廖**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广东**民法院于2000年1月18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2年10月31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广东省**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8月2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0年4月1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1年10月1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5月2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廖**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廖思炭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3年2月1日至2015年7月25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4次;2014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7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7月获得表扬),2015年7月获得表扬。该犯在本考核期内,因违反监管规定累计扣1分,2014年8月7日因教育检查每月一歌不合格被扣1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廖**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廖**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12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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