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2年11月9日,江苏**民法院作出(2012)南刑初字第3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至2017年1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洪泽湖监狱于2015年6月11日提出假释建议书,于2015年6月18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罪犯张**自投改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提请本院对其予以减刑,并提供了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和罪犯改造计分考核日记载表以及同改罪犯证词等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自投改以来,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狱表扬1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计分考核日记载表、同改罪犯的证词和社区矫正机构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以及假释提请审查表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1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