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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过失致人死亡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蒙自市人民检察院以蒙检公诉刑诉(2014)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1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蒙自市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陈*、被告人李X1及其辩护人李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6日7时30分许,被告人李X1到朱X的汽车修理场驾驶自己停在该处修理的贵J03212号重型自卸货车,李X1明知其车辆停放地有坡度,且启动发动机后货车会自动充实车辆气泵刹,气压致使轮胎取消抱死状态,却在未对车辆驻车制动工作部件是否锁止进行检查的情况下离开驾驶室,致使车辆在充气过程中由坡上向坡下往后移动,撞击后方正在检查、修理云F26789号车辆的被害人李X2,致李X2被夹在两辆车之间,后李X2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李X2的死亡原因系严重颅脑损伤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另查明,2013年10月11日被告人李X1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达蒙自市公安局办案中心接受讯问,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件发生后,被告人李X1支付了被害人李X2受伤后的施救费2191.04元及死亡的后丧葬费30000元。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李X1又支付了被害人李X2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115000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X1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车辆技术鉴定委托书、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尸体检验意见书、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公开认定记录表、收条、证人朱X、李X、龙X1、龙X2、王XX、徐X的证言、被告人李X1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1无视国家法律,在车辆修理场所内因疏忽大意未按照安全规范操作车辆,导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X1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达蒙自市公安局办案中心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李X1犯罪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47191.04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告人李X1的辩护人李X提出的被告人李X1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可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X1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随案移交的贵J03112号牌黄色红岩牌货车退还被告人李X1。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红河哈尼**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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