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诉被告湖北九**社有限公司、被告天**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4日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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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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