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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爆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检刑诉(2014)38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爆炸罪,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及其辩护人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10日早上9时许,被告人高*某因对被害人汪某妆、高*强夫妇的儿子高*明以其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为由反对其在所属社区集体企业担任厂长职务一事怀恨在心,意图报复,其携带两个贮存有一定量液化石油气的家用煤气罐(最大容量为62公斤),来到汪某妆、高*强夫妇位于坪山新区号的家门口,意图冲进汪某妆、高*强夫妇家中,被汪某妆、高*强夫妇拦住后,其将该两个煤气罐放在汪某妆、高*强夫妇的家门口,扬言要炸毁汪某妆、高*强夫妇的房子并用打火机点燃两个煤气罐任其燃烧,汪某妆、高*强夫妇用竹棍将两个燃烧的煤气罐推移后(离汪某妆、高*强夫妇家大门约三米处),被告人高*某又返回自己家中拿来另两个贮存有液化石油气的煤气罐,准备继续实施爆炸行为,被出警民警及时拦下并抓获。

公诉机关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爆炸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对被告人高某某判处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高某某当庭辩称其当天是带了两个煤气罐去,但只点燃了其中一个,而且煤气罐只有一些残留的气,不是满的。其只是想吓唬他们,不是故意要爆炸,认寻衅滋事罪。其辩护人提出:1、本案事出有因,系邻里纠纷,被告人与被害人是同村同姓的邻居,由于被害人举报被告超生在先,被告只想趁此吓唬对方,并无恶意伤人生命,其主观恶性小,可改造性大。2、本案中的四只煤气罐经过公安机关的办案情况说明及某有限公司的证明,煤气罐空瓶重量为16.千克,本案中四只煤气罐的重量分别为16.95千克、16.85千克、16.6千克和16.7千克。即四只煤气罐的气体含量为0.1至0.45千克,如此轻微的气体重量在空旷的被害人家门口燃烧,根本达不到煤气罐爆炸的压力和热量,根本不会产生爆炸。被告人曾经从事过送煤气的工作,很清楚煤气罐不会爆炸,此举动只是想吓唬被害人。综上,被告人并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没有针对不特定的公众,且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爆炸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0日早上9时许,被告人高*某因对被害人汪某妆、高*强夫妇的儿子高*明以其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为由反对其在所属社区集体企业担任厂长职务一事怀恨在心,意图报复,其携带两个贮存有一定量液化石油气的家用煤气罐(最大容量为62公斤),来到汪某妆、高*强夫妇位于坪山新区某号的家门口,意图冲进汪某妆、高*强夫妇家中,被汪某妆、高*强夫妇拦住后,其将该两个煤气罐放在汪某妆、高*强夫妇的家门口,扬言要炸毁汪某妆、高*强夫妇的房子并用打火机点燃两个煤气罐任其燃烧,汪某妆、高*强夫妇用竹棍将两个燃烧的煤气罐推移后(离汪某妆、高*强夫妇家大门约三米处),被告人高*某又返回自己家中拿来另两个贮存有液化石油气的煤气罐,准备继续实施爆炸行为,被出警民警及时拦下并抓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汪某妆,因其儿子高**认为高*某没有资格当厂长,高*某怀恨在心,想要报复。2014年7月10日9时许,高*某叫其儿子高**下来,其说儿子不在家,然后高*某就从他家拿两个煤气罐想冲进其家,但是被其和老伴拦住了,于是高*某就把两个煤气罐放到其家大门口,并扬言要炸其房子,之后高*某打开煤气罐的阀门,用打火机点燃了两个煤气罐。其和老公就用竹棍把两个煤气罐都捅走了,着火的煤气罐就一直滚到其家门外三米左右的水泥路面上,其就打电话报警,并叫回在村里上班的高*青,高*青回来后到隔壁小卖部借了个灭火器把煤气罐上的火扑灭了。然后高*某又从他家拿来了两个煤气罐,这时警察来了把高*某制服了。其中一个煤气罐蓝色有9成新,好像是满的,想现场被点燃烧了十几分钟,后来被其儿子用灭火器灭掉了。另外一个是生锈的煤气罐,点燃后两分钟左右就熄灭了。后面拿来的两个煤气罐都是生锈的,不知道有没有煤气。

2、证人高*强,2014年7月10日9时许,高*某喝醉酒从外面经过其家的时候,叫其儿子高*明下楼来说要打他,当时告诉他说不在家,高*某就扬言要炸其家。过了不到五分钟高*某就从自己家里拎了两瓶平时家用的煤气要冲到其家里,其和老婆看到这情况,马上跑出来并打大门关上。高*某把两瓶煤气放在距其大门不到十公分的地方打开阀门,并从他身上掏出打火机把两罐煤气都点着了,之后高*某就说回去再多拿两罐来炸。其和老婆因为害怕点着的煤气罐会爆炸,就打电话给儿子,之后其用竹竿把那两瓶点燃的煤气推离其家门口远一点的位置。其儿子从外面拿了灭火器把煤气扑灭了。其担心高*某又从外面拿煤气罐就跑到附近看,大概两三分钟后,其又看到高*某从外面拿了两罐煤气刚走到其家房子旁边下去过道对面就被出警的民警发现并扣下了。高*某也被民警当场控制后带走了。

3、证人高*辉,当天接到高*某妻子的电话,她说高*某喝酒了,就去高*强家找高*明。其到现场看见高*某拿着两罐煤气罐,当时还没有打开煤气罐,其看情况就报高*某拉开离高*强家有30米远。后高*某就把其推开,其就马上给村董事长打电话说了这个情况。高*某就趁其打电话的时候跑到高*强家一楼的门前点燃了两罐煤气罐。高*强的妻子打了110报警,后来民警也到达高*强家现场。高*某之后回家又拿了两罐煤气罐,他在返回途中被赶到的民警控制了。高*青回来后拿灭火器把着火的煤气罐扑灭。

4、证人张**,上午10时许,其出家门打算开车去办事,走到停车的地方大约20米前,其看到两个煤气罐点燃了,然后其就退到后面之后上车把车开走了。好像是在一家人门前燃着的。

5、证人高**,早上其散步时听到高*强老婆和高*某在吵架,高*某叫高*强大儿子下来,要和他单挑,因高*强大儿子不在,高*某就回家拿了两个煤气罐放在高*强家大门前,之后就把其中一个煤气罐点燃了。高*强用一根竹竿把那只燃烧着的煤气罐捅开了,那只燃烧的煤气罐滚到了高*强家门前的水泥道上,大约过了六分钟后,高*强的二儿子回到家,用灭火器把煤气罐的火扑灭了。

6、证人高*青,当天其接到母亲电话说家里一楼门口有人提着两罐煤气罐,要点燃把其家的楼房炸掉,把其全家炸死。其马上赶回家,看到煤气罐已经点燃,四周有群众在围观。其见情况紧急救马上去隔壁小店拿灭火器把火灭了。其又看见高*某跑回家,提来了两罐煤气罐,说要把两罐煤气罐拿到其家点燃,炸死其全家,此时派出所民警来到其家把正往其家搬煤气罐的高*某控制了。

7、高**(被告人姐姐),高*某从住的五巷9号拿走煤气罐,但其不知道他什么时候拿走的,其当时还没有起床。村里本来打算让其弟弟当厂长的,但高*强的儿子举报说弟弟超生,结果弟弟当不了厂长,当时喝多了酒,可能控制不住就到高*强家闹事。

除了张*木外,其他证人与被害人均能辨认被告人高某某。

8、被告人高*某的供述与辩解,承认当天上午其从姐家里拿了两个煤气回家,路过高*强家的空地时,因高*强夫妻骂其,其就点了一支烟,结果不小心就把其中一个煤气罐,其关不了,就用脚踢开它。因为他们两夫妻在骂其,其就跑回家想再拿来两个煤气罐,其提着煤气罐走到半路就被警察抓住了。其之前送过一两个月灌装液化气,但因为罐太旧有可能泄露,如果遇上明火可能会爆炸,所以就不敢送了。当天早上起来喝了大半杯红酒,有三两左右的酒。

9、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10、监控录像。

11、照片,煤气罐、灭火器、煤气罐燃烧的照片,相关证人均予以辨认。

12、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现场扣押四只煤气罐。

1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14、侦查人员对事情经过的说明。办案情况说明,证实案发后民警队四只煤气罐进行了称重,(两只燃烧过的煤气罐分别重16.95千克,16.85千克,未燃烧过的煤气罐中16.6千克、16.7千克)。其中一只未燃烧过的煤气罐放尽罐中然后称重,得知空瓶为16.5千克。

14、深圳**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证实空瓶重16.5千克。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故意点燃煤气罐,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高某某只是想吓唬被害人,并没有故意想爆炸,且煤气瓶气不多不足以造成爆炸。经查,被害人及多名证人证实被告人携带煤气罐到被害人住处并故意点燃煤气罐,煤气罐燃烧十多分钟后被扑灭,在燃烧过程中客观上已经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只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上述辩解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高某某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0日起至2017年7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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