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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漫公司与锦州**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华**限公司与被告锦州**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华**限公司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华**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华**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深**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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