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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全**限公司与深圳市**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1)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北京全**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限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十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全**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每案50元,二十案共计1000元(均已由原告北**有限公司预交),按规定收取500元,由原告北**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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