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乐视网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已由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限公司预交],按规定收取275元,由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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