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已由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限公司预交],按规定收取275元,由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