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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版**有限公司与中国**研究会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版**有限公司诉被告**展研究会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后,被告**展研究会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院管辖权提出异议,主要理由是:被告虽注册地在东城区演乐胡同116号,但实际营业地址在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小街2号院2号楼2210-2214、2216、2240室。本案系侵权诉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另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地。综上,本案应由被告实际经营地及办事机构所在地的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法院将本案移送至北京**民法院进行审理。

被告向**提交了一份由中国社**研究所出具的证明,该证明载明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办公地址实际为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小街2号院2号楼2210-2214、2216、2240室。经对原告提交的起诉书、证据材料及被告上述证据的审查,本院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诉称被告在其运营的网站上传播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文章,原告无证据证明本案涉及的侵权行为地在北京市东城区,现被告提供材料证明其实际经营地在北京市西城区,且本院曾向北京市东城区演乐胡同116号送达起诉书及证据材料,但被告知被告已从东城区上述地址搬走。综上,本院对此案无管辖权,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研究会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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