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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莱富**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北京莱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公司)因与软星科技(上**限公司(以下简称软星公司)侵犯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0日作出的(2013)一中民终字第31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刘*担任审判长,法官杨**、李**参加的合议庭,通过法庭询问等方式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再审申请人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魏**、被申请人软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到庭参加了询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被告辩称

莱**公司申请再审称,其申请再审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其申请再审请求是:依法撤销本案二审判决,依法再审。其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为:其提出的申请再审理由与其在一、二审时提出的辩称和上诉理由基本一致,并提出了“新证据”即《域名转让合同》,认为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应予纠正。为保护其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处理,再审本案。

二审法院查明

被申请人软星公司发表意见称,本案二审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莱**公司提出的申请再审理由问题,正如二审法院在判决理由中所称,本案中,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涉案四游戏的公开出版物上署名该游戏的著作权人为软星公司,故软星公司依法对涉案四游戏享有著作权。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莱**公司是否是www.2u.com.cn网站的实际经营者。本案中,虽然莱**公司提交的《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显示,自2010年5月25日之后莱**公司经营的网站名称不包括涉案的www.2u.com.cn网站,但至少截止至2011年7月30日,www.2u.com.cn网站的网页上显示的“免责声明”中明确“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3号鼎好电子商城2期1221”。同时,莱**公司主办的手机中国网(www.cnmo.com)“关于我们”板块下的“联系方式”栏目中明确该公司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3号鼎好电子大厦A座1221室。上述证据表明,涉案www.2u.com.cn网站对公众发布的相关公开信息的指向为莱**公司,在莱**公司未能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莱**公司为涉案www.2u.com.cn网站的实际经营者,其实施了涉案的侵权行为。此外,一审判决根据莱**公司侵权的性质、程度、范围、持续时间等因素酌定了侵权赔偿数额并无不妥。莱**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并进而判决驳回了莱**公司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本院认为,二审法院以上的判决理由和结果,并无不当。本院指出,再审申请人莱**公司的申请再审理由虽有一定依据,但不足以支持其再审请求。本案二审判决不存在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本院另提出,再审申请人莱**公司提出的“新证据”即《域名转让合同》应当在本案一、二审诉讼期间提出而未提出,并非证据规则意义上的新证据,且该《域名转让合同》并不足以推翻本案二审判决。故莱**公司提出的此项“新证据”的申请再审理由,本院难以采认。关于莱**公司按照一、二审判决判定的责任承担问题,可依法据实与该《域名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协商解决。

再审申请人莱**公司的申请再审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北京莱富**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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