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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李**与被申请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贝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再终字第091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李**申请再审称,涉案专利申请文件——《宽槽形多晶硅联栅晶体管》(申请号200810006752.3)发明专利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的形成过程是:山贝公司出资金,李**做研发,取得了技术成果。在双方合作破裂之后,李**整理了相关资料,撰写了涉案专利申请文件的原稿。山贝公司进入李**的电子邮箱,复制出原稿,做了部分改动:把发明名称“槽形栅多晶硅结构的联栅晶体管”改成“宽槽形多晶硅联栅晶体管”,并增加了11行文字。

原再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在于:其一原再审认定出资人是合作作者,不符合《著作权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原再审结论写明:“可认定其为合作作品”。这等同于认定山贝公司是合作作者。

山贝公司只是一个出资人。依据专利法,出资人共享专利申请权。但是依据著作权法,出资人不共享著作权。

其二原再审认定著作权于作品的思想主题相关联,不符合《著作权法》第一条的规定。

其三原再审认定“确定著作权归属时…应考虑”“专利权的归属”,不符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

总之,本案争议的是一个法律问题:专利申请权归属双方共有,提交时专利申请文件的著作权是归属创作方所有或是归属双方共有?专利申请文件这一类作品,并不具备原再审认定的“特殊性”,特殊到不受《著作权法》相关条款的管束。专利申请文件只不过是一类按照规定格式和“三性”要求撰写的工程技术作品。专利申请文件创作完成后,可能提交发表,也可能收藏封存。提交专利申请后,可能获得授权,也可能被“驳回”。不管哪种可能,都不影响初始状态即作品创作完成之日的著作权的归属。提交专利申请文件是一种私人行为,公告授权才是国家行为。公告授权的版本不称谓“专利申请文件”而称谓“专利文件”。所以,提交时专利申请文件的著作权归属与专利权归属没有关联,授权时专利文件的著作权归属理应与专利权归属有关联。

综上,请求撤销二中院(2012)二中民再终字第09149号民事判决,确认山贝公司申请专利时所提交《宽槽形多晶硅联栅晶体管》(申请号200810006752.3)发明专利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的著作权归属李**所有。

被申请人山贝公司未提交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作品目前虽适用著作权法予以保护,但此类作品的特殊性亦值得注意。其创作过程及特定的内容,与所反映和依附的技术发明过程、技术成果的形成、专利权的归属等密切关联,这些因素在确定著作权归属时应加以斟酌考虑。根据本案具体事实情况,涉案作品虽由李**撰写,山贝公司提交申请专利时有部分改动,但从形成过程综合判断,可认定其为合作作品,著作权应由双方共同享有。据此,对李**关于确认涉案作品著作权人应归其一人所有的诉讼请求,原再审判决未予支持并无不当。原再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正确的。申请人李**的再审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不予支持。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李**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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