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辽宁康**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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