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限公司与被告永康电动工具批发部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限公司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厦门**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人民币18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4元,由原告厦**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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