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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湖南少**有限公司、吉林省学而一文**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郭**被告湖南少**有限公司、吉林省学而一文**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被告湖南少**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被告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市,所以,本案应移送湖南省**民法院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著作权权属纠纷,且为多被告诉讼。因本案另一被告吉林省学而一文**限公司住所地在长春市宽城区北京大街2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以及《最**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规定,本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被告湖南少**限责任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湖南少**限责任公司的管辖权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湖南**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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