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马**因与被告东**服务中心、东明**视台侵害作品广播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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