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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限公司与东兴建材经销部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限公司与被告东兴建材经销部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限公司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厦门**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人民币18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4元,由原告厦**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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