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袁**与深圳市**限公司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列原告袁**诉被告深圳市**限公司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三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3日公开开庭对三案进行了合并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故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起诉称,原告个人爱好摄影,所创作的摄影作品深受网友喜爱。为方便交流,原告以u0026ldquo;原**u0026rdquo;的网名在新浪网、网易网、凤凰网开设了博客,总点击已愈3亿,原告在新浪博客总排行50强。为便于作品的识别,原告在发表于本人博客的摄影作品上均添加了u0026ldquo;原**摄影u0026rdquo;的标识,此外,原告还在博客中声明u0026ldquo;本博客中的图片、文字均系博主原创,未经许可请勿转载u0026rdquo;。蝶讯网(www.sxxl.com)系被告经营管理,在国内享有较高知名度,拥有较多用户。经查,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直接使用了原告享有版权的涉案组图名称u0026ldquo;重庆美眉袒肩露腿很低碳u0026rdquo;编号为DSC-0874(10号案)、DSC-0374(11号案)、DSC-0811(12号案)的图片,上述图片未对原告进行署名,被告亦未取得涉案图片合法有效的使用授权。为此,原告诉至本院,三案原告分别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在线传播涉案图片;2、被告连续48个小时在www.sxxl.com网站首页上向原告赔礼道歉(注明系向u0026ldquo;原**u0026rdquo;赔礼道歉);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未提交答辩状,开庭时缺席。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在新浪博客栏目创建u0026ldquo;原**u0026rdquo;博客,网址为http://blog.sina.com.cn/yshengtai,署名为u0026ldquo;原**u0026rdquo;,声明博客中的图片、文字均系博主原创,未经许可请勿转载,其在该博客中发表的摄影作品上均标注u0026ldquo;原**摄影u0026rdquo;字样。2010年5月7日,原告在其博客中发表u0026ldquo;街拍:重庆美女坦肩露腿很低碳!u0026rdquo;组图,三案请求保护编号分别为DSC-0874(10号案)、DSC-0374(11号案)、DSC-0811(12号案)的摄影图片均在该组图中。至庭审时该组图点击数为289240次。

2014年8月15日,原告向北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同日,该处公证员刘*、公证处工作人员郭**在公证处现场监督原告代理人使用公证处计算机进行了如下保全证据的行为:1、打开计算机,在地址栏中输入http://www.sxxl.com/,将所显示的页面截屏保存至word文档,操作过程中进行屏幕录像;3、在地址栏输入http://www.sxxl.com/html/2010/0507/39684.html,对组图标题为u0026ldquo;重庆街拍潮女坦肩露腿低碳装u0026rdquo;的图片(共16张)进行浏览并截屏保存,操作过程中进行屏幕录像。北京**证处对上述操作过程出具了(2014)京中信内民证字第47345号公证书。

公证书所附光盘显示http://www.sxxl.com/html/2010/0507/39684.html网页有组图标题为u0026ldquo;重庆街拍潮女坦肩露腿u0026#39;低碳u0026#39;装u0026rdquo;共16张图片,下方注明人气1711次,来源:原**摄影,日期:2010-05-07,每张图片均标注原**摄影。经对比原告在三案中主张保护的3张摄影作品与涉案网页16张图片中的3张图片,两者在人物、姿势、光影、编辑加工技巧上基本一致。原告确认庭审时被控侵权网站已删除涉案图片。

公证书所附光盘显示http://www.sxxl.com网站名称为蝶讯服装网,许可证号为粤ICP备05128807号。经查该网站主办单位为被告。

又,原告提交住宿费发票600元、餐饮费发票200元、单程交通费票据1881元,主张每案分摊合理支出1520元。

以上事实,有公证书、光盘、民事判决书、发票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著作权权利的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原告袁**提供了涉案3张摄影作品的原片,并于2010年5月7日将上述摄影作品上传至其新浪博客u0026ldquo;原生泰u0026rdquo;上,同时附有版权声明,可以认定原告为上述摄影作品的作者,原告对上述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http://www.sxxl.com/上登载了原告的涉案3张摄影作品,侵犯了原告对涉案摄影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相应的获得报酬的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被告在原告提起诉讼后,已经删除被控侵权网站上登载的涉案图片,故判令其停止侵权已无必要。

关于具体赔偿数额,因当事人未举证证明原告因侵权遭受损失以及被告因侵权获取利益之金额,本院综合考虑涉案摄影作品的类型、侵权的性质、情节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酌情确定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共计12000元。原告主张的因诉讼支出的费用,本院已根据相关费用的合理性程度酌情在上述赔偿数额中一并判处。原告诉请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鉴于被告未经许可使用涉案图片时并未删除原告权属信息,未对原告名誉造成损害,原告关于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三案合并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深圳市**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袁**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共计12000元;

二、驳回原告袁**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案案件受理费分别为50元(已由原告交纳),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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