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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视**限公司与西安市天蓝网吧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视**限公司(以下简称视**司)诉被告西安市天蓝网吧(以下简称天蓝网吧)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视**司的委托代理人高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蓝网吧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视渠公司诉称,视渠公司享有影视作品《风声》在中国大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天蓝网吧未经视渠公司授权,擅自在其经营的网吧向公众提供该影视作品,被告天蓝网吧的行为侵犯了视渠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给视渠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故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天蓝网吧赔偿原告视渠公司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1万元;2、被告天蓝网吧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天蓝网吧未予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华谊兄**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谊**公司)、上海影视**电影制片厂、天**视台、华谊兄**限公司(香港)(以下简称华谊**公司)联合出品电影《风声》,并于2009年9月8日取得国家广**电影管理局出具的电审故字(2009)第082号《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2009年8月1日,天**视台、华谊**公司分别出具《版权声明》,均载明其只享有该影片在中国大陆地区(除港、澳、台)联合出品的署名权,不享有该影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任何相关著作权,该影片在中国大陆地区一切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著作权归华谊**公司享有。

2009年10月20日,上海电影**海电影制片厂出具《版权声明书》,载明其与华谊**公司联合拥有的故事片《风声》,其确认华谊**公司拥有该片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的专有许可使用权(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网络传播权、音像制品发行权、航空播映权及著作权法规定的其他权利);华谊**公司有权以自身名义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并获得赔偿;上述权利由2009年8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为该片版权之全期内及其所有延续或续展期内。

2009年4月25日,华谊**公司向视**司出具《著作权授权书》,载明授权区域为中国大陆地区;授权类型为以网吧、饭店宾馆等局域网环境下复制、放映、以及以交互方式传播使用授权方拥有的著作权的影视作品的权利;授权性质为独占排他性的专有许可,被授权方有权转授第三方并有权对侵权方进行包括诉讼在内的法律交涉;授权期限为三年,自2009年4月25日至2012年4月24日,如授权期满有未结束的侵权案件,延续到相关侵权案件结束为止。电影《风声》系华谊**公司授权影片之一。

2010年3月29日,陕西**唐公证处工作人员与视渠公司委托代理人到位于西安市贡院门儿童公园南20米“天蓝网络”网吧,对该网吧提供涉案电影《风声》播放服务的情况进行了公证。根据公证书记载,通过双击运行网吧电脑桌面上的“在线影视”图标,点击进入“网吧影院”影视主页面;在影视主页面进行搜索,可以搜索进入《风声》结果页面,在电影《风声》所在页面中进行了播放、观看。

以上事实有著作权授权书、版权声明书、电影片公映许可证、(2010)京东方内民证字第399号公证书、(2010)陕证民字第005314号公证书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涉及的问题为:1、视渠公司诉讼主体资格是否适格;2、天蓝网吧是否侵犯视渠公司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民事责任的承担。

根据本案已经查明的事实,华谊**公司、上海影视**电影制片厂、天**视台、华谊**公司联合出品电影《风声》,系电影《风声》的著作权人。华谊**公司经天**视台、华谊**公司、上海电影**海电影制片厂授权,享有电影《风声》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视渠公司经华谊**公司授权,以独占排他性专有许可方式,取得电影《风声》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类型为以网吧、饭店宾馆等局域网环境下复制、放映、以及以交互方式传播使用授权方拥有的著作权的权利),并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本案诉讼。故本案原告视渠公司诉讼主体适格。

由于视渠公司经授权以独占排他性专有许可方式获得电影《风声》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蓝天网吧未经视渠公司许可,在其经营的网吧内的局域网上向不特定公众提供电影《风声》的播放服务,天蓝网吧的行为已经侵犯了视渠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鉴于本案原告视渠公司的实际损失及被告天蓝网吧的获利无法确定,本院将依据涉案作品的类型、作品的知名度、被告天蓝网吧侵权的主观状态及经营规模、一般获利情况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被告天蓝网吧赔偿原告视渠公司经济损失15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最**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西安市天蓝网吧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视**限公司经济损失1500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视**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西安市天蓝网吧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视**司已预交,由视**司负担50元,天蓝网吧负担1000元(天蓝网吧在履行上述判决内容时,一并支付视**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0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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