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贵阳**花网吧与北京网**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网**限公司(以下简称网**司)诉被告贵阳云岩新浪花网吧(以下简称新浪花网吧)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2月5日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网**司的委托代理人胡**、郑**,被告新浪花网吧委托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7年7月18日,北京市广播电视剧就50集电视剧《金婚》向制片**艺术中心和北京世纪**有限公司出具了(京)剧审字(2007)第023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2007年9月10日,北京**中心和北京世纪**有限公司共同出具授权书,将《金婚》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其转授权授予原告,并明确原告独家享有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该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2009年8月,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原告授权许可,在其经营的新浪花网吧内向不特定公众提供上述影片的有偿播放服务,侵害了原告网**司对电视剧《金婚》享有的合法权利,故请求判令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3500元,由被告负担诉讼费用。

被告新浪花网吧庭审答辩,原告赔偿请求过高,没有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其诉请。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是(2007)京东证字第6378号、6379号公证书,证明网**司经北京**中心和北京世纪**有限公司共同授权,取得了电视剧《金婚》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北京**中心和北京世纪**有限公司并授权网**司以自己的名义对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组证据是贵州省贵阳市元盛公证处(2009)黔筑元民字第6267号公证书,证明被告在其营业场所内的网络上提供了电视剧《金婚》的播放服务。

被告新浪花网吧无证据向本院提交。

本院查明

综合分析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质证意见,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电视剧《金婚》系北京**中心和北京世纪**有限公司联合出品。2007年9月10日,经北京**中心和北京世纪**有限公司的共同授权,原告网**司依法取得了该剧在中国大陆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制止侵权的权利,授权期限为2007年9月20日至2010年9月20日。经(2009)黔筑元民字第6267号公证书证明,2009年10月28日被告在其营业场所内通过“网影在线影院”进入(http://www.ask520.com/movie/default.aspx)网站提供《金婚》的在线播放服务。诉讼中,网**司未提供律师费、公证费的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经授权获得了电视剧《金婚》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其权利受法律保护。被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通过网络方式向消费者提供了《金婚》的在线点播服务,其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理应赔偿原告相应的经济损失。对于赔偿的数额,由于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受的损失或者被告因侵权行为获利的具体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的规定,本院综合考虑《金婚》系通过国**视台播影的电视连续剧,被告仅在网吧内提供在线播放服务,没有将影剧上传至网络广泛传播,被告的经营场所不大,侵权行为的范围小,故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元。关于原告的维权费用,因原告未提供律师代理费和公证费的相关依据,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维权合理费用不予支持。本案所产生的诉讼费137.5元系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计算得出,由于原告请求赔偿的数额1万元过高,原告应自行负担部分诉讼费用,因此,诉讼费由原告自行负担37.5元、被告负担1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项、第四十七条第(十一)项、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和《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贵阳云岩新浪花网吧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北京网**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网**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5元,由原告北**有限公司负担37.5元,被告贵阳云岩新浪花网吧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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