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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沈**与吉林市**责任公司、沈**损害公司权益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沈**、沈**因与被申请人吉林市**责任公司、沈**损害公司权益纠纷一案,不服吉林**民法院(2011)吉民三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沈**、沈**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指令吉林**民法院再审本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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