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限公司诉被告江昊洪,江**清算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限公司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陕西**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80元,由原告陕西**限公司承担(原告预交5160元,本院退付其258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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