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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团)公司与中国能源**程局有限公司清算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能源**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汕头**团)公司(以下简称建**司)清算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3)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珠**公司成立于1992年4月23日,广**力公司为出资人。广**力公司原名称为广东省电力第一工程局,后更名为中国能源**程局有限公司。

原审法院于2004年4月6日作出(2004)香民二初字第4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珠**公司向建**司支付工程款余额768024元及赔偿该款利息损失(按中**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从2001年2月9日起按653122.80元、从2001年8月9日起按768024元计至判决给付之日止);二、案件受理费13868元(建**司已支付),由珠**公司负担。该判决于2004年5月8日发生法律效力。

一审法院认为

2004年4月6日,建**司向原审法院申**执行上述判决。2004年11月3日,原审法院作出(2004)香执字第3244号民事裁定书,以珠**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建**司也不能提供珠**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2004)香民二初字第440号民事判决中止执行。

2010年7月21日,广**力公司作出《关于成立珠海经济特区省电力一局工程公司清算组并注销其法人主体的通知》,决定成立珠**公司清算领导小组及工作小组,办理珠**公司清算,注销珠**公司的法人主体。

2010年7月30日,广**力公司作出《关于同意珠海经济特区省电力一局工程珠**司清算组清算方案的决定》(附清算方案),确认珠**公司的清算方案。清算方案决定,关于清理债务问题,决定除欠广**力公司19654311.40元外,其他债务均作为清算收益处理,以后若有相关债务需要清偿由投资人广**力公司继续承担。清算方案所附的债务明细包括欠建**司的768024元。

2010年9月13日,广**力公司向珠海**管理局出具一份《关于珠海经济特区省电力一局工程未办理国税登记证的说明》,说明珠**公司未办理国税登记证的问题,并承诺“若该公司(指珠**公司)今后有相关的经济业务纠纷,我局愿意承担一切责任。”2010年10月15日,珠**公司向珠海**管理局递交了《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等资料文件,申请注销珠**公司。2010年11月2日,珠海**管理局核准注销珠**公司。

广**力公司在庭审过程表示,其在注销珠**公司过程中成立了清算组,但没有通知债权人,也没有进行公告,因珠**公司没有财产,清算只是把债权债务列*。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和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公司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以便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广**力公司在注销珠**公司的过程中,虽然成立了清算组并对债权进行了统计,但是未按《公司法》的规定通知债权人并登报公告,以致建**司未能及时向清算组申报债权。珠**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但作为出资人的广**力公司在珠**公司注销登记过程中,在《关于同意珠海经济特区省电力一局工程珠**司清算组清算方案的决定》里承诺对珠**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故建**司请求广**力公司对珠**公司在(2004)香民二初字第440号民事判决书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由广**力公司向建**司支付工程款76802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其中利息按当时的逾期付款利率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并从迟*履行判决后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原审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六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审法院判决如下:广**力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建**司清偿人民币768024元及利息[从2001年2月9日起至2001年8月8日以本金653122.80元按0.21‰计算,2001年8月9日至2004年5月18日以本金768024元按0.21‰计算,2004年5月18日至清偿之日止以本金768024元按0.385‰(0.21‰+0.175‰)计算]。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480元,由广**力公司负担。

上诉人诉称

一审判决后,广**力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如下:一、原审严重违背法定程序。原审以侵权责任纠纷抢得管辖权,而后以清算责任纠纷判处本案,明显是玩弄法律的行为。

二、一审判决实体处理错误。本案的涉案本金已经清算,被上诉人无权再主张。原审法院仅仅有权以利息为基础来判决,而不能以2004年5月18日之后的利息为本金来计算。

原审判决对于上诉人的承诺理解过于宽泛,对于已经清算和未经清算的债务全部让上诉人承担,属于误读司法解释。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中也仅是要求上诉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但责任的承担要受到诉讼时效、除斥期间等限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定也是认为上诉人的承诺具有保证性质,而保证责任的承担必须在六个月内主张,但被上诉人在主债务到期后的数年后,才要求上诉人承担保证责任,原审法院予以支持,有违法理。

被上诉人辩称

建**司答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经核,原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广**力公司在对省电力一局珠海公司进行清算的过程中,没有按照法定的清算程序进行公告和通知债权人,未经债权人申报债权程序,原审认定广**力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办理注销登记是正确的。

从清算报告分析,广**力公司在排除省电力一局珠**司欠广**力公司的债务后,在清算方案中对自行清算反映的全部对外债务做出了“以后若有相关债务需要清偿由投资人继续承担”的承诺,所以,虽然建**司的债务利息在广**力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报告被遗漏,但基于上述承诺,省电力一局珠**司应当向建**司清偿的债务利息不应当被排除在外。综上,原审法院参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由广**力公司向建**司清偿债务的判决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480元,由中国能源**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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