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口**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石**北石油分公司、第三人河北北方联**司损害公司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口**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被告中国石**北石油分公司已于第三人河北北方**有限公司达成补偿协议,请求依法准予其撤诉。第三人河北北方**有限公司亦向本院申请,称其已与被告中国石**北石油分公司达成了补偿协议,同意原告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家口**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家口**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石**限公司河北石油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631元减半收取26315.5元,由原告张**工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