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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吴**清算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吴**清算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14)沙民一初字第187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王*上诉称:1、清算案件审理权限,最高法有明确规定,本案审级在中级法院。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四条规定第二款“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只能审理县区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的公司清算案件。本案所涉及清算行为的新疆西**有限公司,由乌鲁木**管理局核准登记、清算备案、核准注销。因此,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并无管辖权。2、公司清算案件不仅仅指申请公司清算案件,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原审裁定认为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是针对公司解散纠纷和申请公司清算案件由何种法院管辖的规定,这种解释存在错误。公司清算行为不应理解为仅仅是申请清算,因清算引发的纠纷应当适用本条规定。原审裁定认为不适用本条的特别规定,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乌鲁**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是因公司清算、注销后所引起的清算责任纠纷的诉讼。上诉人王*经常居住地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七一酱园高层,属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辖区内。被上诉人吴**向上诉人王*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故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关于上诉人王*提出本案系公司清算案件应由公司注册地乌鲁**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因本案是因公司清算、注销后所引起的清算责任纠纷案由,并非是公司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案由。本案不属于《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管辖情形。故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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