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曹**与被告北海日报社、被告北海市人民政府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原告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曹**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