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利诉被告刘*、陈**清算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已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撤回对被告刘*、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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