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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昊**限公司与朱*损害公司权益纠纷案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昊**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公司)与被告朱*损害公司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王*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王**、王**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被告朱*及委托代理人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起诉称:2004年5月26日,姜**与朱*共同投资设立昊鸿**。公司注册资本10万元,姜**占公司40%的股权,朱*占公司60%的股权。随后公司依法成立,姜**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暨法定代表人。2007年1月10日,朱*未经公司同意,向公司财务人员索要了公司的财务凭证、账本以及其他财务会计资料。朱*在公司经营期间掌握公司的印章(包括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此外,朱*在公司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利用公司搬家之际将公司的其他财产据为己有并拒绝返还。现要求朱*归还印章四枚(包括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及公司的财务账簿;返还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原件)、税务登记证证书、法人代码证书;归还所占有的公司财产;赔偿经济损失17万元。

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北京昊**限公司章程;2、工商信息查询单;3、《证实》和《交接明细》;4、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庭审笔录;5、房屋出租人的证明材料;6、公司被占有财产明细单;7、北京市公寓租赁居间合同;8、收条。

被告辩称

被告答辩称:公章存放我处是与姜**协商其同意由我保管,现公司已经不经营了,姜**的法定代表人任期已届满,其已不具备法定代表人资格,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北京昊**限公司章程;2、企业工商登记档案;3、投资者入资情况表;4、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07年4月25日谈话笔录。

经本院庭审质证,双方当事人对原告提交的北京昊**限公司章程、《证实》和《交接明细》、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庭审笔录以及被告提交的北京昊**限公司章程、企业工商登记档案、投资者入资情况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07年4月25日谈话笔录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朱**只有公司公章、财务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在其处。本院对双方不持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2004年5月26日,姜**与朱*共同投资设立昊鸿**。公司注册资本10万元,姜**占公司40%的股权,朱*占公司60%的股权。随后公司依法成立,姜**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暨法定代表人。自2006年11月因姜**与朱*发生矛盾,致使昊**公司陷入僵局。现昊**公司的公章、财务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及部分账册在朱*处。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昊**公司因股东之间的纠纷,致使其经营管理发生困难,已处于名存实亡的状态。朱*与姜**、朱*与昊**公司之间的多起纠纷已由法院审理,并已有生效判决在先。昊**公司已具备解散情形,应当进行清算,才能最终解决各方矛盾。就本案而言,昊**公司要求朱*返还公章及账簿并无实际意义,另也没有证据证明营业执照等文本在朱*处,朱*并未占有昊**公司的财产,也未给其造成损失。因昊**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北京昊**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千八百五十元,由原告北**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九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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