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原告白**与被告大**有限公司、第三人叶**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原告白**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原告白**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原告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二原告已预交),由二原告负担50元,退回二原告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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