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与李**、哈尔**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与被告李**、哈尔**有限公司(简称红旗锅炉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吴**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吴**诉称:2007年4月13日,吴**与李**签订

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李**将其持有的红旗锅炉公司出资额101000元,占公司注册资本0.45%的股权及改制方案中预留的不可预见费用中的收益转让给吴**;转让价格为80800元。同日,吴**按照约定全部履行了义务,但李**及红旗锅炉公司未协助吴**办理股权工商变更登记。现吴**诉至法院要求李**及红旗锅炉公司协助办理股权工商变更登记。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吴**与李**、红旗锅炉公司之间的纠纷系因红旗锅炉公司产权制度改革而发生纠纷,现哈尔滨市南岗区工业信息商务局对改制过程中该企业资产评估被低评、漏评等问题正在处理过程中。故此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吴**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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