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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史**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史**与被告赵**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法定代理人自愿申请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申请撤诉,依法准予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O一三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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