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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与张**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3年1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瑞诉被告殷**抚养费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被告系父子关系。原告于1995年3月22日出生,取名殷**。后原告母亲与被告在2001年离婚,原告由被告殷**抚养,后被告因故暂时丧失抚养能力。2004年6月,原告母亲改嫁他人,原告改名张**,和其母亲一起生活至今。2013年1月,原告将本案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2003年至今的抚养费3000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被告殷**支付原告张**抚养费30000元。在2013年4月1日前给付5000元,2013年8月1日前给付5000元,下余20000元分四次在次年后每年的8月1日前各支付5000元。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殷**承担。原告未预交,被告承担的部分直接向本院缴纳。(已缴纳)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期限内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力,不再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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