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毛*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及其法定代理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及其法定代理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刘*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刘*负担275元,退付原告刘*27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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