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与被告魏*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魏*于2015年8月27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魏*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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